當船舶沉沒時,船長應否隨船殉職?
發生船難時船長與船舶同歸於盡,不但是海運界長久以來的傳統,即使在岸上也根深蒂固的深植於許多人的觀念之中,在許多電影之中,船長在救出船員旅客之後,堅守難船緩緩沉入大海終而殉職,這種鏡頭感動了無數的人們.當一個船上的大副晉升為船長,肩章上成為四條槓時,肩膀上多出的一條槓代表的是”海上歷史傳統的共業”.
翻開海運的歷史:
在人類有海運之初期,船長多是船東, 船長對船的各個方面都擁有控制權。顯然,是由船長決定如何維護和保護船舶,誰將受僱於船上,船舶將航行於何處,運輸哪些貨物或運送哪些乘客。自然,在掌管船舶各個方面(尤其是收益)的同時,船長的能(全)力也很強大,並對所有事情負責。不僅如此,航海很可能是船長的唯一謀生手段,船上所有的世俗財產都意味著”失去船舶就是失去船長擁有的一切”。這可能就是為什麼歷史上的船長們試圖搶救他們的財產直到最後一刻.
然而在現代的社會裏:
船長大部分的權力多被轉移至船公司,然而留下的責任卻是不減反增. 現代法律將船長定為刑事犯罪,不僅因為他們的個人過失,而且甚至對船員的過失或錯誤負責。
再看看各國的法律:
• 芬蘭法律規定,船難中船長必須盡其所能,挽救船上所有人的生命,除非船長的生命處於緊急危險之中,否則只要有合理的希望,船長就不得離開該船。
• 根據韓國法律,船長到最後關頭被要求離船.
• 而西班牙,希臘和意大利,數百年來的歷史就是:船長棄船就是海上犯罪。
從現代企業主管的立場來看:
諷刺的是:有誰聽說過世界上任何地方的法律要求公司的CEO必須最後撤離建築物?或者某個國家的總統或總理在眾人撤離前不得撤離立法院?即使發生了,也只是個人選擇而已,而不是因為這是法律。
如果以1912年沈沒的泰坦尼克號為例,那已經是一個多世紀前的事了。當年62歲的史密斯船長在打算退休之前正在進行最後一次的航行,而當船撞到冰山上時他在船艙裡睡覺。換成現代,如果他不選擇隨船沉沒,他很可能會被判入獄。因此,當海難發生時,船長是否只有二元選擇-要麼隨船沉沒,要麼屈辱入獄?
與時俱進的改變?
合理的改進此其時夷,當船長絕大部分的權力被轉移到岸上公司時,其責任(responsibility)與追責(accountability)是否應隨之移轉?
下次海難發生時,是否應問問船公司的老總?闖禍時的當值船副是誰請的?誰僱用了廉價船員?誰決定懸掛權宜船旗?誰拖延零件補給?誰從事可疑的交易等?這些非船長能決定的因素所導致的海難,以一句”人為管理上的因素”來塘塞那才是航運界最大的風浪.
你的看法呢?